河北省出台《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2021.09.22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河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办法》对标识认定主体、标识式样、评价依据、申报审查程序以及标识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办法》共分4章28条,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标识定义、标识范围和等级,以及标识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审查专家要求。在其它部分分别明确了绿色建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审查程序,制定了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证书编号规则,对加强信息化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取消了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环节,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另外,《办法》在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的要求中明确,申报项目为商品房的,申报材料应按照《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办法》规定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识工作的监管职责,对绿色建筑运行管理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标识项目如何处理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指导各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保障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王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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